2. 資優的定義
本校根據《教育統籌委員會第四號報告書》以較廣闊的定義來界定資優兒童。報告書指出,資優兒童是指那些在以下一方面或多方面有特出成就或潛能的兒童﹕
a.智力經測定屬高水平;
b.對某一學科有特強的資質;
c.有獨創性思考—能夠提出很多創新而精闢詳盡的意見;
d.在繪畫、戲劇、舞蹈、音樂等視覺及表演藝術方面極具天份;
e.有領導同輩的天賦才能—在推動他人完成共同目標方面有極高的能力;及
f.心理活動能力—有卓越表現,或在競技、機械技能或體能的協調均有特出天份。
除了提升學生的學業成就外,本校亦會培養學生在各個範疇如藝術,運動,創意思維和領導才能方面的資賦。因此,本校期望較多學生能在這個廣闊的資優定義下享受到資優教育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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